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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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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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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区域食品辐照合作项目的协定
| | | | 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和本协定缔约国政府(以下简称为“缔约国”); 认为建立区域食品辐照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将有助于预防其政府系为l977年6月l2日延长的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区域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为“区域合作协定'''',)的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营养不良; 希望在此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和促进更密切地协调它们的工作,以确保最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资源;并依据区域合作协定第4和5款商议了建立本项目的问题; 兹协议如下:
内容
第一条
1.本项目的目的应是: (a)测定未经辐照和经各种剂量水平辐照后食品变质的速度; (b)根据产品的变质速度和时间一温度-耐性,预测辐照食品的有效贮存寿命; (c)研究适用于辐照食品的贮存和销售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及 (d)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的详细内容见本协定附件说明。
第二条 1.依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作为参加国政府接受本协定的每一缔约国应执行根据第四条第3款分配给其的本项目的那部分任务。特别是,每一参加国政府应: (a)为执行本项目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设施和人员;并 (b)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接受其他缔约国或机构指派的科学家、工程师或技术专家在指定的设施工作并派遣由其自己负担费用的科学家、工程师或技术专家到为执行本项目而接受他们的其他缔约国所指定的设施工作。 2.每一参加国政府应向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其负责的本项目部分的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条 依据第十一条第l款,作为捐助国政府接受本协定的每一缔约国应遵守其本国法律和条例并在其各自预算拨款范围内: (a)为执行本项目捐款或提供实物,对此应每年通知机构;和 (b)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接受其他缔约国或机构指派的科学家、工程师或技术专家在指定的设施工作,并应其他缔约国或机构要求派遣科学家、工程师或技术专家到其他缔约国指定的设施工作。
第四条 1.应设立一个项目科学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项目委员会”,)。 2.项目委员会应由每一缔约国一名代表和机构一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可以有若干名顾问随同。 3.项目委员会的职责应是: (a)经参加国政府同意,确定并对分配给每一参加国政府的本项目部分作必要的修改; (b)监督本项目的执行;及 (c)向缔约国和机构提出关于本项目的必要建议并不断检查这些建议的执行情况。 4.项目委员会应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1.根据本协定,机构应履行秘书处的职责。 2.以项目委员会根据第四条第3款提出的建议为基础并与项目委员会协商,机构应: (a)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执行本项目的方式; (b)在参加国政府中分配按照第三条和第六条所作的捐款额; (c)尽力向各参加国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援助,以支持它们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活动; (d)审议各参加国政府提交的关于其负责的本项目部分的执行情况报告; (e)协助缔约国互通情报并酌情汇编、出版和分发关于本项目的报告;并 (f)为项目委员会的会议提供科学和行政支助。
第六条 1.机构可以邀请其非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国通过机构与有关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安排向本项目提供特别捐款或实物。 2.机构应将此类安排通告各缔约国。 3.机构应遵照本协定和按照其财务条例及其他适用规定,管理根据第三条和本条第1款所作的捐款。机构对于每笔这类捐款应单独登记和入帐。
第七条 机构和每一缔约国应确保遵照每一有关缔约国的适用法律和条例把机构规定的有关安全标准和措施应用于根据本项目所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每一缔约国保证根据本协定向其提供的任何援助只用于和平目的。
第九条 机构或依据第三条和第六条捐款的任一政府对于参加国政府或通过其提出要求的任何个人均不负安全执行本项目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可能出现的任何争端应由争端各方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1.参加本区域合作协定的任一国政府经通知本协定的原始缔约方-机构总干事其接受本协定便可以成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方。此种接受通知应说明此种政府愿作为参加国政府还是捐助国政府成为一缔约方。 2.本协定应于机构总干事收到一个捐助国政府和两个参加国政府的接受通知之日生效。对于协定生效之后接受本协定的各国政府,本协定应于机构总干事收到此类通知之日生效。 3.倘若区域合作协定仍然有效,则本协定应从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继续有效。
附件 l.食品项目 根据本项目有待研究的食品项目将从下列食品中选择: 马铃薯 洋葱 大米 水产品 热带水果(以芒果为代表) 调料 2.研究和发展计划 A.辐照效应 (a)确定辐照前合适的条件,例如有待辐照的各类食品项目的熟化和成熟期。 (b)确定最佳的辐照条件,例如剂量、食品的温度和环境。 (c)确定试验规模辐照处理各类食品项目的最佳条件。 (d)确定经辐照的各类食品项目的最佳贮存条件。 (e)确定经辐照处理的封装或未封装的各类食品项目在商业贮存条件下的贮存寿命。 (f)确定经辐照的各类食品项目预先包装好后在受控制的条件下的贮存寿命。 (g)利用微生物学、化学和器官感觉的性质以及视觉观察结果作为参数,确定经辐照的各类食品项目的变质速度。 (h)确定经辐照的各类食品项目的化学变化和营养变化。 B.辐照工艺 (a)剂量测定工艺的标准化,如弗里克剂量计和塑料剂量计以及各缔约方国家间的剂量计相互校准。 (b)研究在商业包装条件下各类食品项目的剂量分布。 C.包装研究 (a)确定辐照对参加国政府各国商用和可能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效应。 (b)确定包装材料的氧和水的渗透性能。 (c)确定包装材料的微生物、霉菌和昆虫侵入性。 (d)确定在参加国政府各国中再次使用的包装材料在运输期间的寿命。 D.经济评价 (a)评价现有的基础设施,作为推进每个参加国政府国家中食品辐照商业化的一个步骤。 (b)确定每个参加国政府国家处理有选择的食品项目的商用辐照设施最合适的场址。 (c)评价关于对参加国政府国家有选择进行辐照处理的食品项目的市场销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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